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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特殊场所之托育机构消防设施设置

    2022-03-01    标签:清大东方 文章来源:清大东方

    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、半日托、计时托、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。《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(试行)》规定的消防安全基本条件中要求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、器材。

     

    1.大中型托育机构(参照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》JGJ39的有关规定)应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(可不安装声光报警装置);其他托育机构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,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设施。

    2.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、建筑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。

     

    3.托育机构应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。

     

    4.托育机构每50平方米配置1具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或2具6L水基型灭火器,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。

     

    5.托育机构使用燃气的厨房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、燃气紧急切断装置以及灭火器、灭火毯等灭火器材,并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隔墙和防火门等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。

     

    6.托育机构应根据托育从业人员、婴幼儿的数量,配备简易防毒面具并放置在便于紧急取用的位置,满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。托育从业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,具备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的能力。婴幼儿休息床铺设置应便于安全疏散。

     

    7.托育机构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,图像应能在值班室、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,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0天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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